公告通知

关于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各执业药师:

为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方案》(药监综人〔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执业药师应选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报名学习,取得合格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执业药师应对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时,将对执业药师提供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进行审核。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有关规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予以责令改正、撤销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等处理。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

2024年1月18日